卑鄙的新网互联! 卑鄙的代理商! 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!
卑鄙的新网互联! 卑鄙的代理商! 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!
新网互联
www.dns.com.cn在全国发展了很多代理商,我在代理商 ww.66ip.com 处购得一个域名,有新网互联的域名控制面板可以管理,上面的注册信息都是本人
我每年在代理商那里续费,续了5年。其实前两年我就想把域名转到其他服务更好的公司续费,因为我对这个代理商后来的服务非常
不满意!做为每一个消费者,我想有权利去选择更好的服务更好的公司。我认为这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。新网互联把域名的转出权赋予了代理商,可是代理商不给我办理域名转出,为的是可以强制性每年在他那里续费。所以我现在想换其他更好的公司也没办法,因为域名不给转出,其他公司无法接收我的域名,无法为我提供服务!
我找新网互联负责人反映情况,可新网互联的人说这是我和代理商之间的纠纷,不归他们管,说我的域名是在代理商那里买的,不是
在新网互联买的。和我没又签订协约,让我和代理商协调。
我没搞懂我的域名管理控制面板都是新网互联的,怎么和他们没关系?
我认为代理商之所以可以控制我的域名不给转出,是因为新网互联赋予了代理商这个权利,新网互联应该是整个事件纠纷的导火锁在这里扮演着帮凶的角色。这怎么能和新网互联没有关系呢?
退一万步来讲!
就不谈我和代理商发生的纠纷,就谈新网互联和代理商签订的协约,在这分协约里,新网互联赋予并默许代理商可以控制域名不给客户转出,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对消费者的侵权!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侵权协约,所以就产生了我和代理商之间的纠纷!再举个例子!你是个卖刀具的,你明明知道你的客户买这把刀不是用来切水果的,是用来杀人的,你不在卖这把刀时提醒他不可以用来杀人,你还默许认同并协助他的杀人行为,把刀卖给他,这种行为难道不需要付法律责任吗?
难道说新网互联为了维护代理商的利益,为了让代理商能更好帮他们销售产品,就可以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吗?就可以把消费者应该拥有的正当合法权利当做好处去犒劳代理商吗?是不是只要是维护商家自身的利益,就可以不必考虑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利呢?如果那样,国家还需要什么消费者协会?
我一直认为,消费者有权利去选择更好的服务!这种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利!然而我的这种选择权利被新网互联剥夺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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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朋友说,等域名过期再重新注册,这种方法几乎行不通,特别是比较好点的域名,现在有专门的域名抢注机构,他们有专人
专业的设备,会24小时监控域名删除情况,一般个人很少有机会能抢到好的域名,胜算非常低的。我的其他几个自认为很垃圾
的域名都在到期后被别人抢注了!